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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种倒档器两个专利号-摩托专利捅开法律漏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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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年初,重庆市发生了一起因为给同一种技术授予两个专利而引发的专利权纠纷。当事人双方李辑仁和吴先友原本是朋友,而且都是残疾人。引发纠纷的技术是一种能运用在摩托车上的倒挡器。 吴是这样叙述他的经历的。1986年,吴下岗进入了一家摩托车修理训学习修理摩托车,他发现所有送修的摩托车没有倒档装置,给本来行走就十分不便的残疾人的出行带来了更多的麻烦。吴先友就萌生了研究摩托车倒档器的念头。在重庆交通学院刘仁教授的帮助下,几经改进,吴于1998年2月正式向国家专利局提交衫新型专利申请文件,1999年4月9日正式授予专利,号为ZL982287259,专利名称为“轻便摩托车发动机倒档器”。此时,吴先友成立了重庆先友动力机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实施自己的专利技术。 2000年7月,吴发现,重庆又出现了一种“三轮摩托车倒档器”实用新型专利技术,颁证日期是2000年6月17日,专利权人为李辑仁。吴发现李氏专利与自己的专利有诸多相同之外,李的三个专利中有两个酷似将自己的专利技术一分为二,再申请的专利。2000年12月,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要求撤销或者宣告李氏专利无效。 接到吴先友的“撤销专利权请求书”后,李辑仁认为吴先友是恶人先告状。 李辑仁说,他是1986年接触三轮摩托车的,他是重庆第一个驾驶残疾人三轮摩托车的人,因为自己的身体原因,摩托车只能前进不能后退,深感不便。1995年开始着手研究,1996年6月,就诞生了“世界第一个能退的摩托车”。这一点九龙坡区的残疾人、重庆市残联可以为其作证。成功之后,李一下子做了20套摩托车后桥。 李辑仁称自己对机械类的工作很熟,而吴并不懂得机械常识。二人相识后,吴在李的影响下开始从事摩托车维修,1998年初,吴先友找到已经是有十多年交情的李辑仁,索取其摩托车倒档器图纸,声称合伙,碍于朋友交情,李只好倾情相送。此后李多次到吴的生产车间为其改进,“基本接近了自己的水平”。李曾在吴的公司工作过一段时间,后来又离开了。李称,出了吴的公司,他精心钻研了自己多年研究成果,并制成了倒档器和轴驱动器两种实物,送到专利局,申请专利。 落实到技术上的争论主要是有没有必要授予李辑仁“轴驱动器”和“倒档器”两项专利。吴先友认为,他所申请的倒档器的权利要求中明确地写了:倒档器与后桥差速器柔性硬联接,这句话就包含了发动机输出动力到后桥的解决方案。而李辑仁反驳吴的理论,“柔性”与“硬联接”本身就是矛盾的,在实际生活之中都办不到。 针对吴、李二人的专利纠纷,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杨民宪介绍说,国家的专利保护的范畴目前主要有发现、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个方面。国家为鼓励科技创新,只要是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三性要求都可以申请专利,均是申请制。除发明专利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只对专利申请的专利文件的内容和申请的图纸描绘的外观进行审查,并不对其实质进行审查。加之目前很多知识产权人都是请人代理某一项或者多项专利,代理人的文字修养、对代理项目的认识不同,其表述也不一样,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实质一样、而表述不一样的同类专利。 从眼下的争议而言,吴先友和李辑仁的专利有着相同的地方,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要求宣传李辑仁的专利无效,请求已经初步审核合作,现在等李辑仁的答辩了。类似的情况不仅在重庆有,国内其他省市有时发生,“几乎每个月都有专利被宣告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吴伯明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指出,我国已经有了著作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但共同的特点都是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这对于进入司法程序而言,很不适应。出现重复专利,并有人提出要求宣传无效时,专利法也只是要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由此可能使一些知识产权诉讼被迫停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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